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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會為辦理資費之核定,得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電信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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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