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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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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