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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1條

證書不得使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擅自使用或偽造、變造證書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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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