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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3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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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