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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6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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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