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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五、證書編號。 六、證書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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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