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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4條

獲證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有變更者,獲證廠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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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