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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2條

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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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