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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0條

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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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