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4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各款所定名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範規定之最優級組之名次定之。 二、前款競賽規範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名次定之。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其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且未明確區分名次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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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