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11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1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由教育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並由體育署辦理獎狀之發送;其獎助金應直接撥入受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教育部申請複審,教育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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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