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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12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2條
申請獎勵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或其他規定,經賽會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名次經撤銷者,不予獎勵,其教練亦同。 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已核定受獎資格而有前項情事,或經獎審會認定有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其他有損害國家形象應撤銷獎勵情事,應撤銷其受獎資格者,撤銷其受獎資格,並追繳已發給之獎助金及獎狀。 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有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其他有損害國家形象,經獎審會認定應廢止獎勵情事者,廢止其受獎資格,並追繳已發給之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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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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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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