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8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8條

選手獎助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帕運會第一名者,得選擇按月領取月獎助金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前項但書獎助金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但書受獎人為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為帕運會第一名時,其獎助金之計算,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金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二、調整為按月領取者:自該賽事獲獎日起,計算迄遞補日之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不足者,應一次或分期繳回。 三、前款計算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補發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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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