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5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5條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賽會種類、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額,規定如附表。 前項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前一個月,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貢獻度,研訂獎助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第二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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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