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第7條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7條

參加第三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賽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由申請單位於賽會開始二週前,檢附賽會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申請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主辦單位定有分級制,且為最優級組之賽會。 二、連續舉辦二屆以上之新興增辦之運動賽會。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規定如下: 一、賽會中英文版競賽規範。 二、賽會會員數。 三、賽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性賽會現況說明。 四、最近二屆參賽會員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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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