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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 第11條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依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達年度指定目標者,依下列規定適用優惠費率: 一、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當年度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適用優惠費率。 二、於七月一日以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之次一年度起適用優惠費率。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前,事業已依
第九條
規定提報執行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者,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該年度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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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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