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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3條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 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二、事業未依前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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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