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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 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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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