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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送執行報告或依期程執行減量措施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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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