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 第12條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