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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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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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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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