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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者,事業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效益核定申請。 前項減量效益得申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其減量效益計算,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附錄六之減量效益計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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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