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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同一法人之數事業(以下簡稱數事業)得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由共同申請之事業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 前項代表事業除應依第三條規定提出數事業之申請文件外,並應提出屬同一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計算數事業加總後之基準年及目標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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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