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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當地著名報紙之顯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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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