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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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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書式樣如附件一。 前項所定繼用人,以有法定繼承權者為限,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發照之情形者,其槍枝彈藥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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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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