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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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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