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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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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