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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3條

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校 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局視 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備 軍人或國民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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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