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4條

山地義勇警察組名額不足時,得由各該管警察局視實際需要核定,就年滿 三十九歲至五十五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依其志願補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