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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9條

凡應接受訓練、服勤、演習之人員,除緊急事故外,該管警察分局應事先 以書面通知。接受通知之人員,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報到或申請改期者,應 取得有效證明,報請該管警察分局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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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