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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第5條

山地青年服務隊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鄉設鄉隊,鄉隊長由鄉長兼任,負責指揮監督組訓及勤務、副鄉隊長 由警察分駐所長兼任 (無警察分駐所之鄉由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 局員兼任) ,協助鄉隊長辦理隊務,輔導員由當地鄉公所兵役 (民政 ) 課長,及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局員、保防組分局員及社會工作 人員兼任,分別負責生活輔導、訓練及思想考核。 二、村設村隊,村隊長由村長兼任,副村隊長由警察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隊以下設若干分隊,每分隊人數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為原則。但偏 遠地區或山地女子不足編成一個分隊,得酌情編成直屬班。分隊長由 警察人員兼任,如警察人員不足時,得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報該管警察 分局核派。副分隊長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充任。 四、分隊以下設班,班設班長、副班長各一,隊員七至十人。班長、副班 長均由分隊長遴選隊員擔任。 五、各級隊部另設專人辦理組訓業務,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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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