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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變賣者,以實際售價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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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