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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中華民國航空器,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之航空器。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但不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所稱臺北飛航情報區,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臺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域。 非屬中華民國、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而由大陸地區人民所有、承租、管理、營運或擔任船長、駕駛之船舶,視同大陸船舶。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指於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所稱定期航線,指在一定港口或機場間經營經常性客貨運送之路線。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運輸工具,指凡可利用為航空或航海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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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