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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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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