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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 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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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