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61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0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