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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6條

菸類及酒類之製造,非專賣機關不得為之。 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變造。但供自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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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