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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7條

左列各物,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紅、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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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