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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之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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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