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因讓與或捨棄權利先後次序而為變更登記時,應於事項欄記明其事由,申請書年、月、日、收件號數,並於權利先後欄數字之左方,以數字標明其變更登記之次序,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