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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建造中船舶為抵押權登記時,應記載於特別登記簿。 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如不在船籍港辦理時,則辦理此項登記之建造地航政機關,應於辦理後將特別登記簿謄本抄送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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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