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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為附記登記時,登記事項變更,除為附記登記外,有關標示部已經變更之事項,應加劃直線註銷之,於其旁記載相關變更事項,並加蓋主辦人員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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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