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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附記登記之權利先後欄,應與主登記之欄數相同。但應於主登記欄內,記明附記登記之號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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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