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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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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2條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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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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