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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7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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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