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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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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5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 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三分之二;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八年。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前項但書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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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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