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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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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6條
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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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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