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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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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8條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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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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