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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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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1條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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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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