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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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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2條
董事會應將前條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會員大會請求承認;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報告書及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於會員大會承認後,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收取及分配概況,公告於其網站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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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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